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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公告

全面推进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2-05-29 点击数:4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深入推进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决定全面推进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是在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领导下进行。行业协会可以建立“企业诚信创建办公室”作为该行业企业诚信创建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是通过组委会推进、协会落实、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构建的机制化、立体化的活动。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和协会推荐相结合;第三方数据(注一)和公众评议、信誉公示、动态检查相结合等组成一整套企业诚信建设长效管理机制,使参与企业的行为始终在社会监督控状态。活动设立官网www.cxhd.org.cn作为活动信息权威发布、企业信息查询、社会监督的集成平台。

第二章       创建企业的推荐

第四条  凡具有诚信创建意愿,基本符合《上海市企业诚信宣言》要求,并愿意接受社会监督的企业,协会“企业诚信创建办公室”,经审核向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推荐。

第三章  创建企业的命名

第五条  被推荐企业由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和所属行业协会授予“诚信创建企业”称号的牌匾和证书。牌匾和证书由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统一制作。

第六条  企业诚信创建时间一般以十二个月为一个周期。第一个创建周期满后可申请“星级诚信创建企业”。申请企业经行业协会“企业诚信创建办公室”审核、公示,由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批准,可转为“星级诚信创建企业”。

第七条  连续参加企业诚信创建的企业,经行业协会“企业诚信创建办公室”审核、公示和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批准,可增添相应“星”数,“诚信创建企业”最高命名至“五星”。

第四章  企业诚信创建的管理

第八条  企业诚信创建日常管理主要为:由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对各级诚信创建企业实施动态的“企业信誉公示”。“企业信誉公示”必须由经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企业信用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的第三方数据。对连续参加创建、荣誉称号在“三星”以下的企业在上一创建周期届满申请继续创建时必须提供第三方数据;“三星”以上企业每二年提供一次第三方数据;“五星”企业每三年提供一次第三方数据。企业信誉公示工作由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负责落实,其中,提供第三方数据发生费用原则上由参加创建企业承担,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相关行业协会制订的行业指导价格。

第九条 企业诚信创建过程管理主要为:由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对各级诚信创建企业实施不定期动态抽查的管理措施,对三星级及以上的诚信创建企业实施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征询的管理措施。

第十条  参加创建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查实后,经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同意,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被命名的企业不符合企业诚信创建要求、甚至发生严重失信问题的,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和行业协会“企业诚信创建办公室”可视情节给予公示、警告、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并将结果通告相关政府部门。

第十二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诚信创建企业要认真整改,待条件成熟后,经所属行业协会“企业诚信创建办公室”审核后推荐至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重新进入诚信建设活动。

第十三条 对已参加创建,但周期届满,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和行业协会“企业诚信创建办公室”通知,逾期三个月仍未申请继续创建的企业,将视为自动终止创建。企业欲再次参加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则不得在原荣誉上向更高荣誉“转换”,必须从“诚信创建企业”开始重新创建。

第五章  创建工作的基本操作方法

第十四条  对申请参加创建企业,行业协会“企业诚信创建办公室”向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提供推荐企业名单、联系人、联系方法。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根据这些资料,会同行业协会“企业诚信创建办公室”一起下发通知,与企业落实具体创建事宜。

第十五条  对转为“星级诚信创建企业”的企业,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将和行业协会“企业诚信创建办公室 ”一起对到期企业直接发送《转为星级诚信创建企业通知书》,并落实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活动组委会将为所有参加企业诚信创建的企业建立相关档案,新创建企业与转为星级诚信创建企业的企业,都必须由协会在档案上予以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注一:第三方数据是指由经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企业信用征信机构出具的第三方征信报告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的第三方数据。